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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113325000026455663/2023-13673 文号 通告〔2023〕2号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市应急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3-03-0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丽水市人民政府禁火通告》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03-03 10:24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应急管理局

        原文链接

        为进一步加强森林火灾的管控,保护我市森林生态系统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市政府发布《丽水市人民政府禁火通告》,根据相关条例决定加强野外火源管理,切实有效的减少森林火灾事故的发生。

        一、文件出台背景

        根据往年经验和天气情况判断,清明前后,春耕生产农事用火进入高峰期,上坟烧纸,燃放烟花等扫墓行为聚增,加上天气回暖等诱发因素增多,森林火灾隐患增多,管理难度增大,是一年当中森林火灾的高发期,森林防火形势非常严峻。

        二、工作要求、目标、任务

        在禁火期内,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严禁野炊、玩火、燃放孔明灯,严禁上坟烧香、点烛、烧纸钱和燃放烟花爆竹,严禁吸烟、乱丢烟蒂和火柴梗,严禁烧山狩猎、烧蜂窝,严禁炼山、烧田坎草、烧草灰等行为。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将依照《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罚;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积极倡导献鲜花、花圈和植树绿化等文明的扫墓祭祖方式;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特别是党员及领导干部有违反本禁火通告者,将按有关规定从严追究相关责任。通过管控野外火源,实行野外禁火,达到减少森林火灾事故发生目的。

        三、文件依据

        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八条:森林防火期内,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森林高火险区,规定森林高火险期。必要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发布命令,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第十五条:遇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以及春节、清明、冬至等火灾高发时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发布森林禁火令,规定禁火期和禁火区。 对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特别重要的区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划定常年禁火区。森林禁火期、禁火区应当设立标志,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四、文件执行范围和有关期限

        通告规定从2023年3月3日至4月15日为全市森林禁火期,林区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五、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市应急管理局

        联系处室:应急救援处

        联系电话:0578-2070060


        禁火通告政策解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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