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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丽水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公开征求《丽水市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后补助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告
        时间:2023-03-22 10:17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丽水市科学技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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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深入贯彻落实《丽水市关于加快新时代人才科技跨越式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丽委人〔2022〕2号),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促进企业创新能力提升,推进我市企业高质量发展,我局起草了《丽水市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后补助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意见建议请于3月31日前反馈我局。

        联系人:高新与成果处(基础处) 余杨

        联系电话:0578-2051887;电子邮箱:178383418@qq.com

        来信地址:丽水市灯塔街157号506办公室,邮政编码:323000


        附件:《丽水市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后补助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点击进行在线填写

        丽水市科学技术局

        2023年3月22日


        丽水市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后补助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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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丽水市关于加快新时代人才科技跨越式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丽委人〔2022〕2 号),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促进企业创新能力提升,推进我市企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补助对象

        在市本级注册,财政级次属于市直,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符合相关条件且已实行统计上报的企业财务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第二条 补助条件

        (一)企业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已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二)纳入国家统计调查的企业(规模以上工业,特级和一级资质建筑业、大中型重点服务业企业),须按统计部门要求如实填报研发统计年报报表。

        (三)企业已录入“企业研究开发项目信息管理系统”,并按要求经常性且规范归集研发费用。

        (四)企业年度研发经费投入达到50万元以上。

        第三条 补助依据

        (一)研发投入的补助基数依据企业申报并经税务部门金三系统查询核对的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数额,并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为计算依据来确定。

        (二)已经享受《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生态工业和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丽政发〔2021〕11号)第1条,第16条的企业,在计算研发投入补助基数时应扣除已享受补助的技术、设备和软件投入部分。

        第四条 补助标准

        (一)对上年度研发投入超过50万元且增幅大于10%(含)的企业,按研发投入占主营收入情况给予奖励,对1%≤占比<2%、2%≤占比<3%、3%及以上,分别奖励研发投入的6%、8%、10% ,每家企业给予最高200万元的补助。对其较上年增量部分,再按6%、8%、10%的比例给予最高200万元的补助。增幅小于10%的企业研发经费补助减半享受;未纳入统计部门研发费用统计范围的企业减半享受;增幅小于10%且未纳入统计部门研发费用统计范围的企业按补助金额的25%享受。

        (二)符合相关条件且已实行统计上报的企业财务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给予每人每年1500元补贴,每家企业不超过2人。

        第五条 补助程序

        (一)研发经费投入后补助每年补助一次,在下一年兑现,市科技局每年发布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申报通知,符合条件的企业根据通知要求按实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1.《丽水市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申请表》

        2.报送给税务部门的企业年度、上年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主表及《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附表。

        3.纳入国家科技统计调查的企业,还需提供报送给统计部门的企业年度、上年度研发统计年报报表,《企业财务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信息表》。

        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5.近两年研发经费专项审计报告。

        (二)市科技局会同市税务局对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后补助材料进行审查,编制补助方案。市税务局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审核符合加计扣除条件的研发费用数额。

        (三)市科技局向社会公示拟补助的企业名单及补助经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财政局按程序下达补助经费。

        第六条 各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区分正常的生产成本费用支出和研发费用支出,依法如实填报研发经费支出数额,对弄虚作假手段骗取补助资金的,将按照相关规定纳入失信行为记录,追回财政资金。对涉及违法的企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条 除另有约定外,实行“总部经济”、“一企一策”的企业,不再适用本办法。同一事项涉及多项待遇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八条 根据《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科教〔2023〕1号),对市直获得的省级企业研发后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局直接将资金下达给市科技局,市科技局根据省级企业研发后补助奖补企业名单拨付至相关企业。

        第九条 本办法自  月  日起施行,各县(市、区)参照执行。有关补助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承担。2019年4月2日印发的《丽水市本级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后补助实施办法》(丽科〔2019〕12号)同时废止。